各党总支(包括直属支部)、各部门:
现将省教育纪工委转发的《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。学院公房出租由总务处负责申报,党员干部个人房屋出租由个人申报。
附件:省教育纪工委关于转发《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》的通知(闽教纪工[2012]4号)
中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纪委
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
4.厦城职院纪[2012]09号.d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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